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财保74号
申请人: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建。
被申请人:株洲正欣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东侧286号201号。
法定代表人:袁玲希。
原告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正欣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正欣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正欣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50元,已由申请人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董樱
书 记 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