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4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999号B楼2楼。 法定代表人:**。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与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347887.25元。案件受理费689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16元,由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47887.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标347887.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11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邮件被退回,退件原因为“收件人名址有误,且无法联系收件人”。 二、2022年7月26日、9月17日、10月11日、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未实际冻结到款项。 2.本案审理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不动产拍卖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因该款已由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中无法扣留、提取。 3.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该处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尚有多个案件未有效执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12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申请开具调查令、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现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