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82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已经全部自动履行(2017)湘082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82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向佐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鸿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