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

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867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金尾,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菲,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南门峪(南门花苑七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姚运章,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周金尾与被告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湘0102民初867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0461.47元,或者查封、扣押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周金尾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金尾与被告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周金尾与被告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102民初8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金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70461.47元的冻结,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家成
书记员厉大桥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