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23号桂畔上东别墅综合楼1楼、2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1093X。
法定代表人:羊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6号2幢A座1301室,注册号360104120000630。
负责人:王又玄,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万安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电站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5GLFM7U。
法定代表人:吴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峰,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电力设计院)、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万安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8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德电力设计院、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钟文晖,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德电力设计院、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赣0828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项目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勘察设计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的方式有误,且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待证事实的前提下,反而要求上诉人提供相反依据证明“不能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确定设计费的依据”,明显有误,且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的结算方式;3.涉案项目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的事项,故涉案项目的最终结算价应确定为合同约定的价格1608900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2.上诉人应当知道合同约定的非常清楚在合同价格1608900元后面加了一句话,以最终结算为准,也就是价格最后是要经过结算,以结算为准,不是固定价格,上诉人的理解有问题。上诉人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双方合同一方的签字代表万某已经出庭作证,证实设计费都是要经过最终结算,以最终结算的价格为工程价款进行支付;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等,并已经向发包人提交了全部工作成果。我方认可收到了上诉人的设计图纸,图纸上盖了上诉人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的公章,上诉人提供给我方的设计图纸显示的设计费就是50多万元,鉴定机构及审计机构就是按照上诉人提交的设计图纸进行审计和鉴定的;4.我方收到的图纸全部是上诉人公司提交的,除此之外,上诉人没有提交其他设计图纸,哪怕是设计图的草稿纸给法庭或者鉴定机构来证明设计费不止50多万元。上诉人都没有提交更多的设计图纸如何可以要求主张1608900元的设计费;5.关于鉴定结论,一审开庭时上诉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庭释明上诉人要不要进行重新鉴定,上诉人明确答复不申请,上诉人自己放弃了权利,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依据,应当驳回。
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返还工程设计款418732.59元给原告,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就万安县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对外招标,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608900元。原告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与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第3条约定,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零捌仟玖佰元整(¥1608900)(含税)。最终以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事项,并于2016年7月24日、10月13日二次开具设计费发票分别为600000元、530000元,共计1130000元给原告公司,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12月16日转账支付设计费420000元、550000元,共计970000元设计费给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2017年,万安县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经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江西华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最终认定工程勘查设计费为551267.41元。2019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发出要求归还多支付设计费418733元的函及附件。2019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诉。2019年10月11日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万安县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费金额为551267.41元。因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多支付的设计费418732.59元无果,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与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与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以合同价格结算还是最终结算价来结算的问题。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零捌仟玖佰元整(¥1608900)(含税)。最终以结算为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第3条约定的合同价格系合同尚未履行双方约定的一个初步估算价格,并不是合同履行完毕最终的结算价格,其最终结算价格需要对被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审核、鉴定,进而得出被告最终合同履行结算费用,第3条也约定了价格最终以结算为准,另证人万某的证言也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系一个初步估算的价格,合同一方会根据合同价格提前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最终的勘察设计费需要经过结算,再按照“多退少补”的行业交易习惯进行支付。经原告上级单位及原告委托第三方先后两次对被告的勘察设计情况进行了审核、鉴定,最终的勘察设计费均是551267.41元,而不是合同价格1608900元,被告提出合同最终结算价格就是1608900元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不符合事实及行业交易习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被告提出合同第7条第一款约定了合同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只有在工程建设工期与约定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经双方协商决定对勘察设计费进行调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并未对双方签订合同是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改变,只是对被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了审核、结算,以审核结算的价格支付被告最终的勘察设计费,而不是以合同价格1608900元支付,故原告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要求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勘察设计费418732.59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共同返还多支付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为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的分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诉请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承担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顺德电力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勘察设计费418732.59元。案件受理费7581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被告顺德电力设计院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与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以合同约定的价结算还是最终结算价来结算的问题。首先,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与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3条约定,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6089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为准。该条约定的本意是: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格1608900元(含税),系概预算价格,其实质上是工程勘察设计造价的预期价格,最终结算价格需对上诉人提供的工作成果等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审核后,以确定上诉人最终合同履行结算价格;其次,本案证人万某,也即是本案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上诉人的代理人,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系一个初步估算的价格,合同一方会根据合同价格提前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最终的勘察设计费需要经过结算,再按照“多退少补”的行业交易习惯进行支付;再次,本案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通用合同条款2.2.22条规定,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结算,编制投资结算书、工程造价总结。案涉万安县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受国有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上诉人在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同时,对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提供的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完全知悉和了解,并书面承诺无异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设计成果后,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按国有企业审价管理规定,依据上诉人交付的全部设计成果,经被上诉人上级单位的价审和在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委托第三方对上诉人的勘察设计成果进行鉴定,最终的勘察设计费均为551267.41元。因此,本案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格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最终以结算为准的价格计算费用。上诉人上诉主张合同最终结算价格就是约定的1608900元,不符合事实及行业交易习惯,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万安供电公司要求上诉人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勘察设计费418732.5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顺德电力设计院、顺德电力设计院江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81元,由上诉人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5.2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阳骥
审判员  肖永兰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