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9)赣0827民初1416号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遂川县供电分公司与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7民初1416号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遂川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井冈山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廖某,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23号桂畔上东别墅综合楼1楼、2楼、3楼。
法定代表人:羊光。
被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6号2幢A座1301室。
负责人:***。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遂川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遂川供电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电力设计公司)、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德电力设计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遂川供电公司诉称,2015年7月20日,原告遂川供电公司与被告顺德电力设计江西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将遂川县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被告顺德电力设计江西分公司承担。2016年10月13日,原告遂川供电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100万元给该分公司。2018年6月24日改造工程完工后,经审计,被告顺德电力设计江西分公司所做设计工程的设计费为471078元。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多付的工程设计费528922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顺德电力设计江西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遂川供电公司与被告顺德电力设计江西分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约定,若双方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选择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签订地点为遂川县。原告遂川供电公司依据该协议管辖的约定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顺德电力设计江西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