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455号
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桂畔上东别墅综合楼******(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1093X。
法定代表人:屠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器产业基地****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72322D。
法定代表人:彭学义。
被告:佛山市赜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滨湖路**恒大曦苑****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706J6A。
法定代表人:朱**全。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AB1XJ。
法定代表人:周诚。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卓越后海金融中心**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赜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永添
审 判 员 梁淑平
审 判 员 劳楚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秋燕
书 记 员 林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