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理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23号桂畔上东别墅综合楼1楼、2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1093X。
法定代表人:屠智辉。
被执行人:广东理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145794C。
法定代表人:彭莹。
关于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理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71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广东理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1388.50元、补偿律师费40000元、补偿仲裁费35227.80元。因广东理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暂计为1129179.3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桂中支行账号4405××××0599;
2.冻结被执行人于招商银行佛山季华支行账号7579××××0909;
3.冻结被执行人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账号1500××××8156;
4.冻结被执行人于中国银行佛山南海怡翠馨园支行账号7406××××5586。
上述账号的冻结期限至2022年10月11日止,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可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自行解除冻结。
三、根据申请执行提供的财产线索,向案外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四、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案至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19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照栋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