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6191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23号桂畔上东别墅综合楼1楼、2楼、3楼(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1093X。
法定代表人:屠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电力科技产业中心2座710至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264959XE。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官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6822555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莞市通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666号百悦尚城43栋商铺1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2H7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通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价值为347795元。担保人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通晖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347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孟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