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3018号
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23号桂畔上东别墅综合楼1楼、2楼、3楼(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屠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肇庆高尔夫渡假村(会所大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潘小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院公司)与被告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廷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电力设计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廷峰公司经本院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设计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8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委托书》,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项目A13地块永电设计”,采取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承包,设计费用为28000元,提交经委托单位和当地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交付蓝图后30天内付总设计费的100%。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提交经委托单位和当地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被告应支付至设计费总价款的100%即2800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无故未予支付。综上,被告无故拒付设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聚廷峰公司书面辩称,被告同意支付所涉及的费用。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且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被告请求法院调整为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经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6日,原告电力设计院公司与被告聚廷峰公司签订《设计委托书》,约定如下:被告聚廷峰公司委托原告电力设计院公司对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项目A13地块永电进行设计,总工期为15天,工程造价为28000元总价包干,提交经委托单位和当地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交付蓝图后30天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0%等内容。原告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为电力行业专业甲级。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案涉工程设计款,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对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28000元,被告答辩同意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2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具体分析如下: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其实际为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对于利息起算点,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5日起算,未超出法律规定,且被告未对此予以抗辩,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设计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款28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8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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