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连平县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62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23号桂畔上东别墅综合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平县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安吉花园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平县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623民初1160号、(2022)粤16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23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在银信部门、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连平县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搬离原住所地,现未经营,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连平县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额度冻结并划拨。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7月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明 书 记 员 江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