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989号
原告:济南正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嘉汇环球广场**。
法定代表人:尉士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广海,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1805>
法定代表人:石立松,经理。
被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1805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石立松,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科研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水森,总经理。
原告济南正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同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腾
书记员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