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济南正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嘉汇广场B座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741225-1。
法定代表人尉士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俊鹏,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杜吉炜,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泰市金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花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金正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济南正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