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与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82民初128号

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桥村。

法定代表人:郭成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军(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闫红兵(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沙市区塔桥**路路。

法定代表人:苏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国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