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6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29466W。
法定代表人:蓝耀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37820。
法定代表人:谭国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蒙贵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00007794042M。
法定代表人:李建安,监狱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4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自动将案款1,261,565.16元支付至本院账户内,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3,948.75元至本院账户,合计1,795,513.91元,扣除申请执行费19,339.21元,将案款1,776,174.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4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郭木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