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8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2号1、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蓝耀荣。
被执行人:***,男,1964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43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11月26日、12月15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50元、22438.66元、10000元,共计36399.66元。将36388.6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除上述案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76940.3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