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丹县。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蒙英照(特别授权),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1.2.**楼。
法定代表人蓝耀荣,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29466W。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民终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51747元,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198.3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20)桂1221执115号。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将本案执行款共计262729.38元人民币缴纳到本院账户。扣除案件执行费3784元,本院已将执行款258945.3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民终23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