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丹县。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蒙英照(特别授权),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1.2.**楼。

法定代表人蓝耀荣,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29466W。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民终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51747元,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198.3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20)桂1221执115号。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将本案执行款共计262729.38元人民币缴纳到本院账户。扣除案件执行费3784元,本院已将执行款258945.3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民终23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