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南丹县。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蒙英照(特别授权),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1.2.**楼。

法定代表人蓝耀荣,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29466W。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51747元,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198.3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20)桂1221执132号。

执行过程中,经核实,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将本案执行款共计258945.38元人民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