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南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9571号 原告: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2号1、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2946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7193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8栋1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6584966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南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66.50元,由原告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4466.5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宁 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