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景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市景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市景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3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鱼民初字第5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子)。
被告: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鱼台县县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兑义(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景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三路桥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鱼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市景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石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然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