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27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景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济宁市景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