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270号
申请人:济南金峰源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105国道以西公园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98842K。
法定代表人:周长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7号7幢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23498A。
法定代表人:丁小勇,经理。
申请人济南金峰源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金峰源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320元,已由申请人济南金峰源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