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6841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中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皇悦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6841号
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中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皇悦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文昌路南侧纪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成铁钢,总经理。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南路大庆路口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江海河口iv>
法定代表人: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中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皇悦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中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中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中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汤日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徐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