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3900号
原告: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坤。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946元。
审 判 员 徐峰章
二0二0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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