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安雷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78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雷,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1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80000元。

执行中,经向银行、房地局、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未受偿金额180000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03执78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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