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财保190号
 
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线飞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资金2202425元。
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东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工商银行东仪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咸宁路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建行西安长安区航天中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共计2202425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O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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