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供水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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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044号
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基地西安建工科技创业基地A区一排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31768243。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郭翊臣,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供水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市昆仑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10304。
法定代表人:张尧。
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供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供水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571583元予以冻结。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供水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57158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静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文君
书记员马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