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拓迈建筑材料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4413号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拓迈建筑材料站。
经营者***。
被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曲江新区拓迈建筑材料站与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曲江新区拓迈建筑材料站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曲江新区拓迈建筑材料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曲江新区拓迈建筑材料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527.50元(已支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