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宾,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慧,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1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和中国银行西安临潼区经济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1995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6月24日,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和中国银行西安临潼区经济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共计199500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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