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208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建工科技创业基地A区一排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31768243。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叶剑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