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