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