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307780256。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柳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公路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00412871662R。
法定代表人:张世峰,处长。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4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和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6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2)吉0602执1299号,执行标的为白山市公路绿化美化工程BSLH01标段工程款12,594,979.11元,并以2,037,991.64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278,493.73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278,493.73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285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71.4万元,已转给申请执行人。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账户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602执129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