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锐易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蓝海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博锐易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蓝海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博锐易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恢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海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靳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博锐易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艳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博锐易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04875.61元(其中本金497512.92元;执行费7362.69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博锐易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