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2执保530号
申请人: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涂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