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民初3695号
原告: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3元,减半收取计2966.5元,由原告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