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5P。
法定代表人:杨金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691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