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顺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441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
被告:宁夏顺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顺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