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423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宁夏顺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宁夏顺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423诉前调确17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824599元,缴纳执行费10646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52357.49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