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海南荣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4执9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951252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荣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18号三叶数码城绿谷康都8幢3单元03房,注册号460100000158669。
法定代表人:*乌云。
被执行人:高华章,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荣利源实业有限公司、高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海南荣利源实业有限公司、高华章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支付240131.8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5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高华章有银行存款8641.10元,有号牌为琼A×××××的车辆。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扣上述银行存款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因上述车辆为实际扣押,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