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6658号
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9512523U。
法定代表人:傅生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君,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7.5元,由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利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