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州宝中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福州宝中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宝中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笃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官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福州宝中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福州宝中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十八个系列执行案之一,在这十八个系列执行案中,已有十四个案件已全部执结完毕,包括本案在内的其余四个执行案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到位。此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也有大量以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至今仍无法有效执行。本院已将所了解的情况口头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海事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