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2民初1029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95.5元,由原告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磊
书记员  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