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程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程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97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金莉敏。
被执行人:***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5-4I房。
法定代表人:李振恩。
申请执行人上海程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7民初2936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程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闽AXXX**的小型汽车壹辆。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余慧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财产调查(控制)反馈信息、谈话(调查)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程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程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程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炯
审判员 蒋国红
审判员 余伟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金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