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3284号
原告:***(又名丁浩),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平,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街道产业集聚区衡山路西段路北浚县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九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中军,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中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告知原告***于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郭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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