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宝马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晓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利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街道产业集聚区衡山路西段路北浚县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九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嫄,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秋林,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郝占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祥玉
附:本案援引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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