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审被告: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街道产业集聚区衡山路西段路北浚县产业聚集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九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3民初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3民初8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上列明的上诉人的住址是上诉人父母的居住地,上诉人仅仅是依据自己家庭内部间照顾父母的协议定期的在此照顾父母,而且,上诉人也是常年在外打工,每次照顾父母均没有连续超过1年的情形,上诉人早已经将户口迁移至山东省海阳市,在山东省海阳市有自己的家庭,也不是和父母常年居住在一起,父母居住地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在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前,向一审法院查阅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上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居住的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提供在山东省海阳市居住的证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是法律规定的管辖地,仍然采取错误的举证责任直接驳回上诉人的申请来达到袒护被上诉人的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系在延安四咀煤矿180万吨洗煤厂高效浓缩机施工中垫付的款项,而该工程根据《四咀煤矿洗煤厂设备安装补充协议》系发包人西安重装矿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从以上协议可看出上诉人系承包人即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为河南省浚县,故浚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3民初8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浚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