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3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1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1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广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孟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