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路东侧上海城126号
法定代表人:冯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补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敏,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会敏。
上诉人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