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冯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补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民,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伟,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会敏。
原审被告:河南广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div>
法定代表人:崔修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补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广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7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7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