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264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法定代表人冯淑兰。
被告: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定代表人李会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典,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宾公司、河南庆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0年10月29日二次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郭春明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孝威